全国无效案件

一般信息

  • 针对专利和实用新型的法院诉讼:可以在专利权终止后的5年内要求撤销/部分撤销(在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无效),
  • 无效案件的典型依据与Art定义的依据相同。 100 EPC以及其他情况。 EPC 52(2),53(a)或53(b)适用。
  • 非分流系统:针对侵权诉讼,被指控的侵权人可以发起无效诉讼,而提起第二诉讼的法院可以决定一起审理案件。
  • 与国家法院程序同时进行的欧洲异议/上诉程序:如果涉及土耳其对同一欧洲专利的国家确认,则具有约束力。 EPO异议程序可能导致中止国家法院程序。
  • 专家小组系统:任命了一个法院小组,其对案件的解释将具有影响力。法官具有法律资格。小组通常由具有技术和法律资格的成员组成。
  • 法院程序中的授予后修改是一个棘手的问题:可以放弃一个或多个索偿。